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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標題 公告重申各校辦理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作業,應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覈實辦理
發布日期 2013/7/24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1041
詳細內容

一、依新北市議會102年2月26日北議事二字第1020000652號函轉該會第1屆第11次臨時會第8次會議第三讀會附帶決議「本市中小學教師101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人數不得超過95%」,本案前經本局102年3月11日北教人字第1021326974號函諒達。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辦理。第6條規定「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第8條規定「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第12條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執行初核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受考核人數。二、受考核教師平時考核紀錄及下列資料:(一)工作成績;(二)勤惰資料;(三)品德生活紀錄;(四)獎懲紀錄。三、其他應行考核事項。」
三、請各校確實依上開規定,按教師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辦理教師成績考核,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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